(2015)东法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邝丽苹与韦正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邝丽苹。被执行人韦正师。原告邝丽苹与被告廖彩莲、龙兆朝、韦正师、张永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限被告韦正师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赔偿原告邝丽苹医疗费人民币19717.1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6元。被告韦正师不服,提出上诉。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河市民一终字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义务人韦正师没有按时履行。权利人邝丽苹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2015年10月20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邝丽苹同意被执行人韦正师当日给付赔偿款10000元,自愿放弃余下赔偿款9717.17元;本案诉讼费146元,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196元,申请执行人邝丽苹自愿负担146元(已缴清),被执行人韦正师负担50元。以上协议已于当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必勋审判员 杨宗逸审判员 韦承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继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