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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熙与韩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305-1号申请执行人李熙,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韩康,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滨民初字第0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被执行人履行给付19716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22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民初字第00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立强审 判 员  王士华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锡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