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州民二终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赵金龙与赵冬冬、张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金龙,赵冬冬,张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州民二终字第5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金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冬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振军。上诉人赵金龙因与被上诉人赵冬冬、张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霍城县人民法院(2015)霍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金龙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金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赵金龙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赵金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明审判员 彭红梅审判员 马晓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