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执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罗柏林与高要市禄步镇恒裕陶瓷原料场、李观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柏林,高要市禄步镇恒裕陶瓷原料场,李观珍,林亚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917号申请执行人:罗柏林,男,汉族,暂住地广州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高要市禄步镇恒裕陶瓷原料场,高要市禄步镇。法定代表人:杜亚光被执行人:李观珍,女,汉族,暂住地广东省吴川市。被执行人:林亚光,男,汉族,暂住地广东省吴川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罗柏林与被执行人高要市禄步镇恒裕陶瓷原料场,林亚光,李观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要法禄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要市禄步镇恒裕陶瓷原料场,林亚光,李观珍逾期无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柏林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罗柏林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要市禄步镇恒裕陶瓷原料场,林亚光,李观珍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财产合共人民币102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该清单或通知属本裁定书组成部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义 雄审判员 麦 智 周审判员 赵 伟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文胜(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