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3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吕高翔与吕高翔、胡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吕高翔,胡晓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304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代表人:章海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柳朝霞,浙江金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和平,浙江金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高翔。被告:胡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吕高翔、胡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小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