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边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白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马边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绰号“白娃儿”,男,汉族,1993年3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住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民。2015年5月2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马边彝族自治县看守所。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诉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本院在征得被告人白某某的同意下,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6日21时许,吸毒人员杨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白某某购买200元毒品冰毒事宜后,两人在本县民建镇蚂蝗沟(小地名)公厕旁边进行了交易,杨某携带该包冰毒疑似物途经本县北门桥时,被民警挡获,民警从杨某身上搜出冰毒疑似物0.21克。2015年5月27日15时许,吸毒人员杨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白某某欲购买毒品冰毒,白某某将此事告诉了“九娃儿”,“九娃儿”拿了一包价值200元的毒品冰毒疑似物出来,分成2小袋,并告诉白某某:若杨某购买200元的冰毒就拿2包冰毒给他,若购买150元的冰毒就拿1包给他。白某某骑摩托车窜至本县民建镇金府丽景小区门口与杨某进行交易,获毒资150元,杨某携带该包毒品冰毒疑似物途经本县老车站时,被民警挡获,民警从杨某身上搜出毒品冰毒疑似物0.21克。白某某骑摩托车途经本县张油房杀牛处,被民警挡获,从其身上搜出毒资150元和毒品冰毒疑似物0.12克。经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民警于2014年4月16日、同年5月27日从杨某处扣押的毒品冰毒疑似物0.42克,同年5月27日从白某某处扣押的毒品冰毒疑似物0.12克,经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另查明:白某某的尿样经检测呈冰毒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苟某某、杨某、代某某的证言、视听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贩卖毒品冰毒2次共计0.42克给他人吸食,民警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冰毒0.12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白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扣押在案的涉案毒品0.54克、毒资150元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谢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诗晴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