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即执字第2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民业与于克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即执字第2860号申请执行人王民业。被执行人于克聪。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民业与被执行人于克聪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标的额为27278.33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即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