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刑初字第159号公诉机关华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生于1970年8月16日,汉族,甘肃省华池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5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华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5)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无证驾驶甘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华池县山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山城路43号大门口时,将道路北侧跑出的儿童王某撞伤。经鉴定,李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51.45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其辩称,自己现在非常后悔,已赔偿了伤者各项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9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持C4驾驶证驾驶其甘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华池县山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山城路43号大门口时,将道路北侧跑出的儿童王某撞伤。经华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62282320150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所庆道协司鉴所(2015)毒鉴字第75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李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51.45mg/100ml。另查明,案发后经双方调解,被告人李某甲一次性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家属误工费、后期治疗费等共计1500元,以上款项已兑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李某甲持C4驾驶证驾驶其甘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3.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鉴定委托书、庆道协司鉴所(2015)毒鉴字第759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51.45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华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62282320150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4.证人李某乙、王某、任某证言、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的犯罪事实;5.事故协议书1份、收条1张,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一次性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家属误工费、后期治疗费等共计1500元,以上款项已兑付;6.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出生日期、身份信息及到案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造成交通肇事且负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且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保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若男附页(具体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