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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166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杨加宁与莫仕良、覃加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加宁,莫仕良,覃加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1669-7号申请执行人杨加宁。被执行人莫仕良。被执行人覃加荟。本院作出(2013)青民一初字第166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覃加荟、古丽贤共有的位于白沙大道56号香百合花园1号楼C单元C201号房壹套。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覃加荟、古丽贤共有的位于白沙大道56号香百合花园1号楼C单元C201号房的查封。二、解除被执行人莫仕良妻子苏引英所有的位于青秀区仙葫大道中14号仙葫时代俊世园A座2单元J02号房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伽苾审判员  梁为锋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中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