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司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司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司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司某负担。审判员 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