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永年县外贸公司破产管理人与石庆山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庆山,永年县外贸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00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庆山。委托代理人:张凤阁,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年县外贸公司破产管理人。地址:永年县商贸局。诉讼代表人:王绍军,该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娟蕊,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革贤,永年县商务局副局长。上诉人石庆山与被上诉人永年县外贸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上诉人石庆山不服(2015)永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对双方法律关系认定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永年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永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聂洪文代理审判员 宦 伟代理审判员 谢 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红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