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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春旺与三江县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刘春旺。被执行人三江县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春旺申请执行三江县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由于执行标的物己被其他法院査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笫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凡审判员  罗永辉审判员  唐勇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