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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3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商丘市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社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589号原告商丘市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陵县城关镇万寿路南侧刘楼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叶保欣,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社会,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吕继超,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党孝思,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商丘市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社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商丘市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商丘市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广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东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