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3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上海新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管霞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霞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3018号原告上海新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海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赟,女。被告管霞红,女,197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上海新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管霞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由审判员傅月琴独任审判。本案因被告提出反诉,于2015年9月9日转为简易程序审理。之后,被告向本院递交反诉材料,经审查,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不成立。本案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新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赟、被告管霞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新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月1日,原告与上海市松江区原野花园业主大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1777弄原野花园小区住宅、商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关于小区垃圾点是开发商建造的,在设计规划中有具体体现,原告是在业主大会的授权下将垃圾分类处置点放在垃圾房旁边的。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9,036元及逾期滞纳金。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支付逾期滞纳金的诉讼请求。被告管霞红答辩:原告和业主大会在未告知业主的情况下,将垃圾分类处置点放在业主的房屋旁边,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虽然现在的垃圾房是开发商造的,但是现在垃圾房不具备小区处置小区垃圾量的条件,且物业占用了消防通道是不对的。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权利人之一,于2007年3月19日取得松XXXXXXXXXX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79.28平方米,房屋类型为公寓。2013年1月1日,原告与上海市松江区原野花园业主大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一份,该合同第七条约定,乙方(原告)根据下述约定,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一)住宅:2.1元/月/平方米;第三十条约定,本合同为期二年,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物业服务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为系争房屋所在的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未付,故涉讼。以上事实,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费催交通知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上海市松江区原野花园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依照该合同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有偿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当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约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被告以原告将垃圾分类处置点放在房屋旁边、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为由不支付物业服务管理费的理由不成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管霞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9,03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管霞红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月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仙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