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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申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王新堂与被申请人新沂市天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申字第0000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王新堂,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新沂市天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再审人王新堂与被申请人新沂市天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新商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0月12日,申请再审人王新堂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王新堂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王新堂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王新堂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郁允录审判员  吴以虎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