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6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屠林潭与杜加小、周美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屠林潭,杜加小,周美兰,杜宏亮,杜康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6482号原告:申屠林潭。被告:杜加小。被告:周美兰。被告:杜宏亮。被告:杜康宏。原告申屠林潭与被告杜加小、周美兰、杜宏亮、杜康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32535元(该利息自2013年3月13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2015年11月13日)及自2015年11月13日起到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损失及逾期归还的每日违约金5%的款项;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追索借款所产生的费用5000元。本院认为,经审查,东阳市公安局已对周美兰涉嫌经济犯罪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可能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故应将本案移送东阳市公安局侦查。若司法机关认定周美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原告可就本案再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屠林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退还申屠林潭。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