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中民终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羊圈子村委会与被上诉人韩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盘山县羊圈子镇大羊村民委员会,韩锋,刘凤才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中民终字第00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盘山县羊圈子镇大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丁爽,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锋,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凤才,男,194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上诉人盘山县羊圈子镇大羊村民委员会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盘山县羊圈子镇大羊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丁爽、被上诉人韩锋、刘凤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于以下事实认定不清。1、本案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为谁所有。根据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台账显示,本案诉争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被上诉人韩锋所有,而一审法院认定诉争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返还给被上诉人刘凤才没有事实依据;2、若认定本案诉争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被上诉人韩锋所有,那么,其在一审中所诉请的要求返还土地及支付费用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3、若认定本案诉争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被上诉人韩锋所有,那么一审法院追加上诉人盘山县羊圈子镇大羊村民委员会为本案被告不当。被上诉人韩锋所有的土地由被上诉人刘凤才耕种,与上诉人无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上诉人盘山县羊圈子镇大羊村民委员会。审 判 长 张彦东审 判 员 李宝明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