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宣民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宣民初字第2159号原告:杨某某,男,齐河县。被告:潘某某,女,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