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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宣民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宣民初字第2159号原告:杨某某,男,齐河县。被告:潘某某,女,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