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开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蒋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开民初字第469号原告蒋某。委托代理人翟宴军,宝应县安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王向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刁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