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申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黄小林、杨晚生与黄小林、杨晚生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小林,杨晚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申字第18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小林。委托代理人:李青武,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晚生。委托代理人:陆家棣,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黄小林因与被申请人杨晚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黄小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贾清林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代理审判员 叶 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饶 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