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6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6035号原告董某某,女。被告鞠某某,男。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28日,原告以被告已经提起离婚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景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