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执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曾蓉与孙瑞峰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蓉,孙瑞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1893号申请执行人曾蓉被执行人孙瑞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0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孙瑞峰及其妻子姜晓燕(身份证号码430981198809018381)的共同财产银行存款、收入243444(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 波审判员 廖灿辉审判员 李 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