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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孙文富与杨燕、石昌兰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富,杨燕,石昌兰,李吉平,许明盛,于廷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937号原告孙文富。被告杨燕,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石昌兰,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李吉平,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许明盛,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于廷廷,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富与被告杨燕、石昌兰、李吉平、许明盛、于廷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0月28日下午2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5年10月28日原告孙文富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59元,减半收取930元,由原告孙文富负担。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洪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