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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商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商初字第821号原告王某某,现住依兰县。被告路某某,现住依兰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艳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伟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