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商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商初字第821号原告王某某,现住依兰县。被告路某某,现住依兰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艳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伟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