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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永法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永法刑初字第24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江永县看守所。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公诉刑诉(2015)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皇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下旬以来,被告人何某某在其位于江永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巷50号家中,提供桌椅、赌博工具,在每天下午、晚上,聚集十余人至二十余人不等的赌博人员,用扑克牌“扒龙船”大吃小的形式进地赌博,下注最低10元,上不封顶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何某某每天从中抽头渔利,除发给坐堂抓牌的五人工资200元/人外,自己可牟利几百元。2015年7月20日15时许,经群众举报,江永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民警将该赌场查获,当场将被告人何某某及谭某某等十余赌博人员抓获,并缴获赌资9530元和扑克牌若干。该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量刑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缴获的赌资、扑克牌,书证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谭某某等证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执法视频光盘,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何恭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小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