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商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魏志彬与张君廷、张友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志彬,张君廷,张友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商初字第582号(2015)建商初字第582号原告魏志彬,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张君廷,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张友廷,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志彬与被告张君廷、张友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魏志彬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找不到张君廷、张友廷,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魏志彬又不能提供张君廷、张友廷的其他住搜信息和通讯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志彬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魏志彬。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慧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