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商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魏志彬与张君廷、张友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志彬,张君廷,张友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商初字第582号(2015)建商初字第582号原告魏志彬,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张君廷,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张友廷,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志彬与被告张君廷、张友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魏志彬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找不到张君廷、张友廷,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魏志彬又不能提供张君廷、张友廷的其他住搜信息和通讯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志彬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魏志彬。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慧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