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鹿民初字第00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连某某、常某某与连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某,常某某,连某,连某甲,连某乙,连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鹿民初字第00173-3号原告连某某。原告常某某。被告连某。被告连某甲。被告连某乙。被告连某丙。原告连某某、常某某诉被告连某、连某甲、连某乙、连某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连某某、常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连某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连某某、常某某撤回对连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连某某负担。审判员 段钦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学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