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终字第2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节省与丰泽区劲捷水暖器材商行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节省,丰泽区劲捷水暖器材商行,陈国斌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28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节省。委托代理人吕良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丰泽区劲捷水暖器材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少林路少林山庄*幢***号。负责人罗辉月,系该商行投资人。原审第三人陈国斌。委托代理人陈虹霓,彭泽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李节省因与被上诉人丰泽区劲捷水暖器材商行、原审第三人陈国斌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59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审裁定认为,本案涉诉的标的物已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该标的物目前处于强制执行状态,原告就该执行标的物的权属向法院提起的确权之诉,依法应予驳回。原告如对执行标的有异议,主张所有权,可向执行法院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节省的起诉。上诉人李节省不服,上诉称,其提出的原审诉讼请求是要求将中国水暖城一期B2幢店面26号店面所有权确认归上诉人所有,诉讼标的物是房产。原审判决却因登记于被上诉人名下的南安市仓苍村水暖城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南国用(籍)第00080308号)处于强制执行状态而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无视处于强制执行状态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非房产。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实属滥用职权,不应予以采信。即使能够充分证明涉讼房产系坐落于上述处于强制执行状态的地块上,也不能排除该房产与其所坐落的处于强制执行的地块分属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目前该房产尚未登记发证,由上诉人事实占有、使用、收益,上诉人在原审也提出了充分证据证明拥有所有权。原审法院未能对本案从法律上进行实质性审查,在依据证据的基础上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而仅凭登记于被上诉人的一地块处于强制执行状态即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违反法定程序。综上,原审裁定事实不清,缺乏证据,且违反程序,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丰泽区劲捷水暖器材商行未作答辩。原审第三人陈国斌答辩称,上诉人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名下的涉讼店面所有权归上诉人所有的理由不成立。涉讼店面的所有权已依法登记在答辩人挂靠的商行名下,属答辩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上诉人称答辩人已私下将诉争店面转让到被上诉人名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购买涉讼店面后就一直出借给上诉人使用至今,答辩人未收取上诉人任何租金,该店面及套房的水电上户、装修等费用理应由上诉人自行承担。上诉人主张涉讼店面的实际出资人和购买人应认定为上诉人,依法不能成立。综上,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规定:“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根据该规定,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纠纷时,如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不宜直接作出确权处理。本案涉诉的标的物现已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该标的物目前处于强制执行状态,上诉人也已依法向该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上诉人就涉讼执行标的物在本案中提起确权之诉,原审驳回上诉人的原审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如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其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翔峥代理审判员 陈志杰代理审判员 郑玉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波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内十五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