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8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于书祥与于书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814号原告:于书祥。被告:于书玉。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书祥诉被告于书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书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书祥负担。审 判 员 张英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毕鑫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