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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5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孙×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5603号原告孙×,女,1988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王×,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诉。案件受理费四百五十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得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