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行赔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冯突飞与重庆市长寿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行赔初字第00453号原告冯突飞。委托代理人冯天全。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校园路23号。原告冯突飞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变更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为重庆市长寿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并向本院提交了指定交叉管辖申请书,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此案为由,申请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因原告变更本案被告为重庆市长寿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变更后的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所在地的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行使该案的一审管辖权。因原告申请指定交叉管辖,经审查,本案宜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彭 英代理审判员 景 象人民陪审员 李玮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