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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民一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2015)余民一初字第718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咸雷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朱成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江西恒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一初字第718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负责人洪荣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登朝,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成雷,男,1982年06月15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学荣,职务总经理。被告江西恒昌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廖荣生,职务总经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诉被告朱成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江西恒昌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徐水菊代理审判员  许林丽代理审判员  胡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