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芳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江西融青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昌久钢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融青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南昌市昌久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芳民初字第74号原告江西融青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芳溪集镇,组织机构代码:39903793-9。法定代表人崔小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昌市昌久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莲良路208号,组织机构代码:08712436-3。法定代表人李儒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龙太,江西中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融青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昌久钢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融青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诉讼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提出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融青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江西融青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宜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晏新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