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共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彭毛吉与华青多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共民初字第322号原告彭毛吉,女。被告华青多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毛吉与被告华青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毛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彭毛吉负担。审 判 长 切羊卓玛代理审判员 党 文 君人民陪审员 赵 菊 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满 生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