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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兴执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梁欣欣与苏州新鳄服饰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欣欣,苏州新鳄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兴执字第00371号申请执行人梁欣欣。被执行人苏州新鳄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新桥村工业区4幢。法定代表人季成生。梁欣欣与苏州新鳄服饰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41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苏州新鳄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梁欣欣工资人民币19181元。因苏州新鳄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5年10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明确: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9日前履行1000元,从2015年11月起至2016年10月止,于每月的25日前各履行1000元,于2016年11月25日前、12月25日前各履行2000元,于2017年1月25日前履行2181元。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则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元,申请执行人梁欣欣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在受偿部分债权后,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416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俊峰审 判 员  刘允枫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皆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