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1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与被告尖嘴鳄(石狮)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尖嘴鳄(石狮)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0097号原告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洪清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志圣。被告尖嘴鳄(石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王招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与被告尖嘴鳄(石狮)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小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君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