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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某乙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807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耿梅红,院长。被执行人张某乙。张某乙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的(2014)新牧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28日本院某案强制执行。本案现已委托封丘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新牧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终结结案。本裁定送达后某即生效。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帅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