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某乙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807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耿梅红,院长。被执行人张某乙。张某乙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的(2014)新牧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28日本院某案强制执行。本案现已委托封丘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新牧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终结结案。本裁定送达后某即生效。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帅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