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商初字第3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谢宗祥与刘发全、张建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宗祥,刘发全,张建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3136-1号原告谢宗祥。被告刘发全。被告张建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宗祥诉被告刘发全、张建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现金10000元及第三人周树云所有的鲁G×××××号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发全、张建云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第三人周树云提供的担保财产鲁G×××××号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