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弓民一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弓民一初字第00341号原告:杨某某,女,1980年1月11日出生。被告:缪某,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缪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缪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付)。审 判 长 窦 闯人民陪审员 曲元丰人民陪审员 金启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