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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弓民一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弓民一初字第00341号原告:杨某某,女,1980年1月11日出生。被告:缪某,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缪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缪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付)。审 判 长  窦 闯人民陪审员  曲元丰人民陪审员  金启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