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麒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麒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505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鲁传伟。委托代理人张轶伟,男。被告王麒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麒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小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丹丹(兼)书 记 员 孟 祥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