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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麒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麒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505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鲁传伟。委托代理人张轶伟,男。被告王麒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麒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小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丹丹(兼)书 记 员 孟  祥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