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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白耀荣与白玲、王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耀荣,白玲,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710号申请执行人白耀荣,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玲,女,1982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军,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白耀荣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3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白玲、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玲、王军偿还申请人白耀荣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案件执行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白玲、王军负担。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自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白玲于2015年9月25日前给付申请人白耀荣5万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白耀荣5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5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人白玲自愿负担。现本案部分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1710号执行案件本次的执行。被执行人若不能按期履行,申请人随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