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郭之瑞与刘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之瑞,刘成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848号原告郭之瑞。委托代理人陆乂瑜,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成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之瑞与被告刘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之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4751元,减半收取237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亚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曾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