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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郭之瑞与刘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之瑞,刘成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848号原告郭之瑞。委托代理人陆乂瑜,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成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之瑞与被告刘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之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4751元,减半收取237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亚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曾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