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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王修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王修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2270号原告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王仁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林,公司员工,被告王修斌,男,1956年5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顺庆区。原告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泰合公司)诉被告王修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修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泰合公司诉称,2009年10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在南充商行银行按揭贷款金额为20万元。另合同约定,若买受人未按时支付银行按揭本息,导致出卖人被银行扣款,买受人按到通知后5日内返还出卖人被扣款项,并向出卖人支付被扣款5%的违约金。2014年12月30日,由于被告未履行按时支付按揭款本息的义务,导致南充商业银行从原告的保证金账户中扣划了被告累计拖欠的12013.93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垫付的贷款12013.93元及违约金600.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房按揭贷款合同、公证书及转账凭据,证明被告未按期偿还按揭贷款,致原告代为支付了按揭贷款。被告王修斌未出庭、答辩和举证。经审理查明,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9日更名为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开发的位于滨江中路1段97号泰合尚渡23幢第1单元13层1-1301号房屋以324162元的价格卖给被告,被告首付124162元,按揭贷款20万元,买受人未按时支付银行按揭款,导致出出卖人被银行扣款,买受人接到通知5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被扣款项,并支付被扣款额的5%支付违约金。2010年1月6日被告王修斌(借款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贷款人)、原告(保证人)签订了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南充商业银行贷款20万元,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保证人应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代为清偿。因被告未按期还款2014年12月30日南充市商业银行从原告账户中扣划了被告未还贷款12013.93元。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代付的12013.93元及违约金600.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房按揭贷款合同,是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住房按揭款,现因被告未按期支付按揭款,致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代被告偿还了按揭款12013.93元,被告应偿还给原告,同时合同约定如被告未按期还款,致原告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承担5%的违约金,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600.7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修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代付的房屋按揭款12013.93元及违约金600.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元,由被告王修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伟林人民陪审员  吕 静人民陪审员  赵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思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