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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0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与方韬、赵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方韬,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013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大道111号。负责人:吴洁,行长。被执行人:方韬。被执行人:赵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52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共同返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2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执行费81元。截止到2015年11月2日的利息为619.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韬、赵军银行存款12750.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