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6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XX与吴秀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623-1号原告:XX,男,汉族,1985年2月2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吴秀林(又名:吴志波),男,汉族,1971年8月7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吴秀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裁定书,因被告已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秀林所属银行存款9千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拥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