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商初字第16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XX与吴秀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623-1号原告:XX,男,汉族,1985年2月2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吴秀林(又名:吴志波),男,汉族,1971年8月7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吴秀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裁定书,因被告已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秀林所属银行存款9千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拥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