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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刑终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顾某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信刑终字第221号原公诉机关息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女,汉族。诉讼代理人李某,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某,男,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3月14日经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息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息县看守所。辩护人赫某某,河南红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谷某某,河南红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息县人民法院审理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顾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息刑初字第2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赔偿被害人黄某各项损失135287.9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与被告人顾某均不服,分别以原审判赔过低和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刑初字第2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鑫审 判 员  冷宝杨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海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