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3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翟水明、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江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水明,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江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3444号原告翟水明。委托代理人尚东坡,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23号。法定代表人余保同。被告杭州江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湾街道前峰村。法定代表人卢建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水明诉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江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翟水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江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翟水明撤回对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江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40元,减半收取8520元,由翟水明负担。审 判 长 戴永梅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人民陪审员 沈志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振华审 判 长 戴永梅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人民陪审员 沈志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