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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初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德群、陈新生、李宁、李永先、张永志、陈清芳、李玲、洪大明、唐迎春、温玉洁、刘连英、谢平平、陈建雄、李明、曾树芳、张长清、冯来兴、陈乃贵诉魏开勇、丁兴先、泸州市叙永县浮生水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群,陈新生,李宁,李永先,张永志,陈清芳,李玲,洪大明,唐迎春,温玉洁,刘连英,谢平平,陈建雄,李明,曾树芳,张长清,冯来兴,陈乃贵,魏开勇,丁兴先,泸州市叙永县浮生水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748号原告陈德群,女,生于1956年5月14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陈新生,男,生于1955年5月3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原告李宁,男,生于1953年11月20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原告李永先,女,生于1955年12月29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张永志,男,生于1959年9月2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陈清芳,女,生于1965年11月5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原告李玲,女,生于1963年3月29日,汉族,重庆市渝中区人。原告洪大明,男,生于1954年12月30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原告唐迎春,女,生于1970年9月15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原告温玉洁,女,生于1952年7月26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刘连英,女,生于1954年12月1日,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原告谢平平,男,生于1960年7月18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原告陈建雄,男,生于1963年11月2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李明,男,生于1963年12月1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曾树芳,女,生于1953年8月20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原告张长清,男,生于1964年11月4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原告冯来兴,男,生于1953年11月24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原告陈乃贵,女,生于1947年10月27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新生。被告魏开勇,男,生于1964年7月28日,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被告丁兴先,女,生于1962年12月27日,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委托代理人魏开勇,男,生于1964年7月28日,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被告泸州市叙永县浮生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叙永县白腊苗族乡新店村四社。法定代表人XX,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正华,男,生于1964年9月2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群、陈新生、李宁、李永先、张永志、陈清芳、李玲、洪大明、唐迎春、温玉洁、刘连英、谢平平、陈建雄、李明、曾树芳、张长清、冯来兴、陈乃贵诉被告魏开勇、丁兴先、泸州市叙永县浮生水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群、陈新生、李宁、李永先、张永志、陈清芳、李玲、洪大明、唐迎春、温玉洁、刘连英、谢平平、陈建雄、李明、曾树芳、张长清、冯来兴、陈乃贵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群、陈新生、李宁、李永先、张永志、陈清芳、李玲、洪大明、唐迎春、温玉洁、刘连英、谢平平、陈建雄、李明、曾树芳、张长清、冯来兴、陈乃贵申请撤回对被告魏开勇、丁兴先、泸州市叙永县浮生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群、陈新生、李宁、李永先、张永志、陈清芳、李玲、洪大明、唐迎春、温玉洁、刘连英、谢平平、陈建雄、李明、曾树芳、张长清、冯来兴、陈乃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700元,减半收取为32850元,由原告陈德群、陈新生、李宁、李永先、张永志、陈清芳、李玲、洪大明、唐迎春、温玉洁、刘连英、谢平平、陈建雄、李明、曾树芳、张长清、冯来兴、陈乃贵承担。审 判 长  葛一波代理审判员  周 莉人民陪审员  徐世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 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