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志让与刘亚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刘亚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1891号原告王志让,男,汉族,居民,住陈仓区虢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经二路161号保险大厦。负责人贺春季,任经理。被告刘亚红,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让诉被告刘亚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让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让负担。审判员 邓惠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