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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兴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兴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0911号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长城路渝津花园1幢1号门市,组织机构代码67338294-7。法定代表人:何超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洪华鑫,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高兴祥,男,汉族,1960年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兴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春梅 来源: